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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浅析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 分类: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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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2-12
  • 访问量:51

【概要描述】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必须依照一定的理论原理和若干指导准则,这些原理和准则在立法中表现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基本原则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不仅是立法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也是法律实施的指导思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1]我们应确立以下原则作为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浅析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概要描述】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必须依照一定的理论原理和若干指导准则,这些原理和准则在立法中表现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基本原则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不仅是立法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也是法律实施的指导思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1]我们应确立以下原则作为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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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必须依照一定的理论原理和若干指导准则,这些原理和准则在立法中表现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基本原则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不仅是立法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也是法律实施的指导思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1]我们应确立以下原则作为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①遵循生态规律的原则。

  再生资源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循环利用依然要建立在一定的自然和生态规律基础之上,这个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在资源循环利用的自然过程中介入人为的因素,必须遵循其固有的自然和生态规律,不能改变和破坏自然规律。只有建立在自然和生态规律的基础之上,资源循环利用事业才会得到科学的引导、规范和发展。

  ②以预防为主原则。

     其涵义是在控制废弃物的工作中,首先应采取各种预防的措施,避免废弃物的产生。目前我国对再生资源的制度创设主要是体现了一种“末端控制”的思路,没有能真正从“源头”上进行预防。“解决问题彻底的方式是根本不让问题发生。而消除污染,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不让污染产生。这就是新的环保理念——环境预防。”“环境预防还有另外一项重要的观念——减废,其理念在于用少的资源创造大的效益。整个减废过程,自产品流程的初到使用后的处理都必须考虑如何用少的原料、能源与空间,如何让产品使用后容易处理等。”[2]因此我们首先必须通过预防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促使减量化。

     ③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原则,突出和运用市场手段原则。

     其涵义是再生资源回收必须与企业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挂钩,使环境效益好的企业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不注重环境效益的企业则无法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手段以促进回收利用业的发展。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并不拒绝产品本身的回收利用,关键是回收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难以实现统一。因此,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把生态效益所带来的物质利益货币化,确立经济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经济利益为内在驱动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并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社会实行回收利用,引导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进入再生资源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通过经济流转和产业循环促进资源的恢复、营造和发展。具体而言,就是采取一套操作性强的经济刺激措施,如信贷、财政、税收等,从根本上扭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市场上的不利局面,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的产业化。

     ④坚持污染者负担、受益者补偿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就是因废弃物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从根本上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在消费方面不具有排它性,不能被投资者本身有效的全部占有和支配。譬如,在居民居住的社区里,某公司投资于垃圾回收分类的经营,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社区的居民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性”问题,这是极不公平的。这就需要在法律中设立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通过法律机制的利益平衡来消除这种不公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的“利益外溢”问题是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否则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另外,由于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复杂性,污染主体既包括企业也包括消费者个人,既有产品的生产企业也有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染者做出重新界定,从而确定污染者的法律责任。

     ⑤坚持政策适度倾斜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大力扶持。管理条例应当明确政府可以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多种经济手段,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适当的优惠与扶持,降低其市场风险,增强其投资信心,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内在动力。

     ⑥平等协作、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属于公共财产,公民都有平等享有的权利。同时,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公民、法人对环境保护都负有责任。因此,与此相关的各个主体间应该建立平等协作的关系。将此精神妥善设计并体现在法律规范中,可以有效结合所有环保力量,发挥大的效率。由于生产者比其他主体更有机会了解各种污染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情况和产生机理,由污染者负担原则推导出的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做法,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显得非常必要,生产者在产品回收利用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是产品的主要使用者,应培养其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意识,自觉参与废旧产品的回收工作;其他的社会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在产品循环利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适当的方式积极参与,平等协作,形成有利于产品回收利用的良性循环系统,发挥出大的经济和环保效益。除了设立专门的立法执法机构,还应建立公众举报监督热线,设立举报电话,制定投诉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逐步完善建立公众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机制。公民也可通过新闻界和民间环保机构及其他一些社会性渠道来参与相关法规的建立和实施。(作者:张香萍,2005.4)

[1]陈明义、李启家著:《固体废弃物的法律控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页。

[2]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月版,第90~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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